2025年7月10日

臺南重大建設遇到考古調查

 

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 臺南考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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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考古學會聲明    2025 年 7 月 10 日


根據6月3日新聞,臺南市長和市議員在質詢過程中,提到地方建設與「文資考古」衝突,導致建設延宕,甚至出現「專業插旗,工程受阻」、「可惡又可怕的事」的言論。地方文化資產主管機關面對議員質詢壓力做出順應討好反應,本會可以理解,但是針對考古專業超出事實的攻訐,本會表示遺憾之餘,也不得不提出一些說明,讓社會大眾了解文資法令的規定以及因為文資保存導致工程延宕的癥結所在。

1. 臺南市自荷蘭殖民時期以此作為立足點開始,標誌了臺灣正式進入了全球視野。去年臺南慶祝建城400週年,籌備期間,黃市長親自視察了大員市鎮熱蘭遮城的考古工作,展現對全臺第一城的歷史文化的高度重視。臺南的歷史並非只有這短短的幾百年而已,全臺普遍發現數千年前新石器時期遺址,而臺南考古遺址的密度和多樣性都是最突出的,這說明了它的地理位置優越,地形多樣,自史前時期以來就是人類活動的重要區域,千百年來也有不同的族群在此衝突、理解、共榮共生。出土的遺留不僅是鄉土教育、國民教育重要的內容,更是臺南民眾乃至全國國民了解先民生活、培養愛鄉愛國的重要資料,豈能自棄。承載臺灣數千乃至數萬年歷史與文化的考古遺址為臺灣全民的資產,不是負債。

2. 考古遺址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相關作為在《文資法》及相關子法有明確規定,公共工程建設攸關民生需求及福祉,雖有其迫切性,工程開發與考古遺址保存的衝突,自應依照法令的規定,並非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考古專業,或哪一個人可以隨意左右。新聞報導所稱臺南數項工程因考古調查、搶救而延宕,正是政府依據文資相關法律「依法行政」的結果。而考古學者所扮演的角色,是秉持專業,協助主管機關處理因工程開發導致考古遺址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問題,只是協助者,不是原因製造者。

3. 考古發掘是一項專業度極高的工作,因為它所面對的是層層疊疊古代人們日常所積累的封印,是要解碼過去人群的智慧存記,而不是刨取財物,當然需要以嚴謹的態度與相當的時間完成。有資格從事者,必須是符合〈考古遺址發掘資格件審查辦法〉所規定的,具有相關學歷、受過良好訓練的專業人員。其次,考古學者皆體認公共建設的重要性,因此在評估後續的因應措施時,也會有所權衡,與不同領域的專家、工程單位互相討論,尋求降低對文化資產傷害的工程施作方法,力求文化資產保存與工程開發雙贏。而每一次考古專業單位規劃的考古調查、搶救發掘的施作方法及經費預算,都須經過「考古遺址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才得以執行,並非考古學者恃專業任意妄為。

4. 考古遺址調查評估與搶救發掘確實是精細而需要時間的專業工作,但只要參閱考古遺址調查、發掘計畫書,從其中所載既定的田野工作期程,即可意識到當前國內諸多建設開發工程延宕的主因,並非考古學者處理所致。相反的,只要調閱相關會議記錄、公文,便能清楚理解,工程建設延宕的主因,常在於各主管機關缺乏熟悉考古遺址與發掘工作的專業人員以致延滯做出適當處置,以及行政流程的拖沓,甚至是工程單位遲緩回應主管機關要求的不即時作為。

5. 先進的工程永遠有更進步的空間,但固有的文化與歷史卻是破壞之後便永遠地消失。觀諸世界上偉大的城市,總是具有歷史的深度,這樣的深度不僅在於抽象的文字之中,而是有機會透過具體的考古遺址、遺物,予人更強烈的感受與認同。本學會過去多次舉辦帶領民眾認識遺址的活動,發現重視與保護文化資產的觀念,早已在民眾心中成形,展現了先進國家的國民所應具備的文化素養。我們衷心希望,臺南市政府能善用自身優勢,唯有主政者能站穩方向,肯認文化資產的保護為其施政之責,立下目標與榜樣兼顧協調文化資產保護與公共建設,才能敦促不同領域的專家更積極對話尋求對策,使文化與建設兩相不誤,而非報導所謂任人宰割。

臺灣考古學會

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調查事項執行規定

114 年 6 月 20 日  府文資處字第1140870002號

一、為規範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於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落實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調查事項,以保存及維護考古遺址,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三、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承辦之下列案件:

1.涉及重大政策或跨機關性質應報行政院核定之計畫。

2.依法應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實施營建工程計畫。

3.策定範圍涉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用地編定變更之營建工程計畫。

4.策定範圍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營建工程計畫。

5.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

6.符合財政部訂定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地表調查:指以步行目視裸露地表與觀察因自然或人為活動影響之地層或土方,輔以攝影或文字記錄地層資訊及土地使用現況等基本資料;發現史前遺物或遺跡時,應對出露地點進行拍攝、測繪及標本採集等作業。

(考古探坑發(試)掘:指以考古學方法進行抽樣探坑之調查,採分層方式逐層進行發掘工作至無文化或生態遺留出土的生土層為止。

(槽溝調查:指以機具逐層降挖,調查過程中應依考古專業人員指揮並由其全程監看;發現史前遺物或遺跡時,應進行拍攝、測繪及標本採集等作業。

(人工或機械鑽探:指以採土器或機具針對地表面下的淺層地層進行鑽掘之調查,透過分析土壤樣本的顏色、質地及特殊內含物或史前遺留等現象,判斷地下土層的概況。

(完整評估調查:指辦理地表調查、人工或機械鑽探及抽樣考古探坑發(試)掘。

(進階評估調查:指辦理地表調查、人工或機械鑽探及系統抽樣槽溝調查。

(初階評估調查:指辦理地表調查及其他必要之調查方式。

 四、主辦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應就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利用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查詢資訊,並依查詢結果編列預算辦理文化資產調查。

五、 主辦機關文化資產之調查方式,除應包括文獻與資料蒐集分析及地表調查外,依下列查詢結果辦理,並應擬具調查計畫提送主管機關審查:

(位於指定、列冊或疑似考古遺址範圍:應就工程開發範圍與考古遺址重疊區域進行完整評估調查。

(鄰近指定、列冊或疑似考古遺址範圍:應就工程開發範圍與考古遺址周邊延伸敏感區域重疊範圍進行進階評估調查。

(非位於或鄰近指定、列冊或疑似考古遺址範圍:應就工程開發範圍進行初階評估調查。

  前項之調查計畫,主辦機關應委請專業機關(構)、法人或學者專家協助研擬。

  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二個月內回復審查結果。如主辦機關重新提送調查計畫成果,則回復審查結果期間重新起算之。

六、 前點調查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主辦機關名稱與其代表人、策定計畫範圍及實施營建工程內容。

(受委託調查之專業機關(構)或學者專家之資格文件。

(策定計畫與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範圍內所在地理區域、工程計畫範圍與文化資產周邊之套繪圖及土地權屬清冊。

(預定辦理之調查方式。

(預定實施期程。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七、主辦機關依調查計畫完成調查後,應擬具成果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主辦機關名稱與其代表人、策定計畫範圍及實施營建工程內容。

(受委託調查之專業機關(構)或學者專家於調查作業期間之團隊分工內容。

(策定計畫與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範圍內所在地理區域、工程計畫範圍與文化資產周邊之套繪圖及土地權屬清冊。

(調查方式及技術。

(調查過程及紀錄。

(調查結果及後續建議處理措施。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二個月內回復審查結果。如主辦機關重新提送成果報告,則回復審查結果期間重新起算之。

八、本規定第三點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之調查計畫主持人資格應符合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四條規定。

九、本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回應今(4)日議員總質詢議題

【古蹟遺址保護措施】南市府:古蹟維護從嚴處理,遺跡保存責無旁貸

議員關心風神廟旁私人建案是否會影響廟宇古蹟,文化局說明,依文資法相關規定,鄰接或位於古蹟保存區、古蹟定著土地範圍內之開發行為,皆需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起造人委託之建築師事務所需提供建物與古蹟之間的保護與安全措施送文資處審查,另需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針對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退縮等規劃圖進行審查。

工務局則表示,該建案現階段已提出舊屋拆除執照申請,相關文件也將會請文化局等相關單位做把關。民政局回應,近期將拜會風神廟新任主委,後續亦將與工務局討論,瞭解該私人建案的防護措施。

議員也關心三山國王廟整修完成後一年多,又再出現門窗框線腳灰作損壞的原因。文化局表示,目前三山國王廟之門窗裝飾性灰作線腳出現風化情形,研判是因為廟宇形制與坐向,造成這些灰作線角容易受到西曬及風雨影響而加速風化。

文化局將先研擬因應方案,另同步函請國定古蹟主管機關文化部,邀集古蹟委員與房地管理機關國有財產署辦理現勘,共同討論後續處理措施。

另外,有地方里長反映牛稠仔遺址在102年即已確定範圍,卻遲遲沒有公告,日前又收到變更遺址範圍的消息,擔憂當地生態遭破壞。黃偉哲回應,遺址認定是專業問題,不會任意破壞或遷移。

文化局則指出,考古遺址於進行審議前,針對它的埋藏範圍及遺物型態,事前都會做詳細的調查,關於文華路西側土地未劃入指定遺址範圍,亦是依照遺址內涵調查試掘研究的成果,就核心部分審議指定為法定考古遺址,其他未納入指定的部分,仍屬疑似遺址牛稠仔遺址範圍,會透過日常遺址巡查,追蹤並確保其狀態。



回應今(3)日議員總質詢議題


【重大建設施工與文化遺址的衝突與調和】黃偉哲:需完善法制規範與協調機制,避免影響公共建設推動與市民權益。

針對議員所指重大建設施工與文化遺址保存之間可能的衝突,市長黃偉哲表示,現行制度下,專業單位雖具備文化資產守護使命,但倘若缺乏完善法制規範與協調機制,恐使工程進度遭遇「專業插旗、工程受阻」之困境,影響公共建設推動與市民權益。黃偉哲指出,文資保護與人民權益不應對立衝突,應共存共榮,需完善法制規範與協調機制,避免影響公共建設推動與市民權益。市府文化局指出,將朝向制度化方向精進,提前辨識潛在遺址,以降低工期延誤及成本衝擊。

文化局指出,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現行文化資產調查,目的在於建設前期即進行潛勢調查與風險評估,以避免工程進行中突發出土文化資產,造成大規模延宕。實務上,並非所有出土物皆等同文化遺址,多數為過往人類生活、活動所留下的生活痕跡或一般性廢棄物,經專業考古審查後,如無文化保存價值,即會排除限制、恢復施工。

文化局說明文資調查困境,指出目前全臺僅有23個依法從事考古專業服務的單位,包含學術單位及民間公司,在面對全國範圍內不斷增加的建設案與文化遺址調查需求時,排程緊繃、人力資源有限,已成為普遍困境。

此外,現行考古廠商多採「依量計價」模式,須經前期文獻調查後,才能根據預估出土遺物的數量與處理複雜度提出完整報價。此機制造成費用與工期難以事前精準掌握,對開發方而言增加高度不確定性。

文化局指出,將朝向制度化方向精進,提前辨識潛在遺址,以降低工期延誤及成本衝擊。文化局統計,截至目前為止,本市列管工程案件共31件,其中停工案件9件,包含公部門3件(其中2件現正辦理搶救發掘)及私人開發6件,已依既定機制逐案審查處理。將持續與各開發單位及主管機關密切協調,在兼顧歷史價值與建設進度間取得平衡,落實文化資產與城市發展共榮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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