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文化權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多元族群為臺灣社會的特色與驕傲,更是政府推動族群平權工作重要的事項,平埔原住民族在臺灣歷史、文化的脈絡當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為具體實現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文化權,以及平埔原住民族群二十餘年來正名之訴求,本草案落實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請原民會務必對社會大眾加強說明,共同建立多元、包容、開放的臺灣社會。
卓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本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政府辦理平埔族群事務之相關義務及原則。(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申請核定平埔原住民族群之程序及佐證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基準及公告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以徵詢民眾意見。(草案第5條至第9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會成員、運作方式與審議結果陳報核定及對外周知。(草案第10條及第11條)
(四)經核定為平埔原住民族群者,其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之公告及個人申請登載於民族成員名冊程序。(草案第12條)
(五)本法施行前相關情事及申請案得適用本法有關規定辦理。(草案第13條)
(六)第一代平埔原住民之身分取得,直系血親卑親屬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之條件。(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
(七)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喪失及回復;取得身分之取用、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傳統名字或從姓之申請程序與次數限制。(草案第17條及第18條)
(八)平埔原住民身分別依法變更及父母屬於不同原住民身分別之擇一登記原則。(草案第19條)
(九)平埔原住民之民族別登記原則及其相關事項之授權辦法;身分得喪變更之戶籍登記程序及生效時點。(草案第20條及第21條)
(十)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其所屬成員之權利保障事項。(草案第22條及第23條)
討二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_原民會 新聞稿 〔PDF〕
卓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原民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本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政府辦理平埔族群事務之相關義務及原則。(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申請核定平埔原住民族群之程序及佐證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基準及公告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以徵詢民眾意見。(草案第5條至第9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會成員、運作方式與審議結果陳報核定及對外周知。(草案第10條及第11條)
(四)經核定為平埔原住民族群者,其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之公告及個人申請登載於民族成員名冊程序。(草案第12條)
(五)本法施行前相關情事及申請案得適用本法有關規定辦理。(草案第13條)
(六)第一代平埔原住民之身分取得,直系血親卑親屬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之條件。(草案第14條至第16條)
(七)平埔原住民身分之喪失及回復;取得身分之取用、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傳統名字或從姓之申請程序與次數限制。(草案第17條及第18條)
(八)平埔原住民身分別依法變更及父母屬於不同原住民身分別之擇一登記原則。(草案第19條)
(九)平埔原住民之民族別登記原則及其相關事項之授權辦法;身分得喪變更之戶籍登記程序及生效時點。(草案第20條及第21條)
(十)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其所屬成員之權利保障事項。(草案第22條及第23條)
討二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_原民會 新聞稿 〔PDF〕
行政院審議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
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於今(15)日院會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原民會表示本次修法正面回應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具體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身
分認同權及文化權,並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的溝通,以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原民會指出,該憲法判決認定,憲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應
包括臺灣現存的所有南島語系民族。凡仍保有民族語言、習俗、
傳統文化特徵,並維持族群認同,且有歷史紀錄可稽的族群,
皆可依意願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
判決要求政府於 3 年內透過修法或立新法,明確規範臺灣其他原住民族的核定標準、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
原民會進一步說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不僅是對憲法法庭判決的回應,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的身分權益,
更將強化文化傳承與權利保障,促進臺灣多元族群的共榮發展。
原民會表示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期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具體保障平埔原住民身分權益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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